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鱼民初(一)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广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广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一)字第2444号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101号华林君邸会所三楼。法定代表人梁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松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姚广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广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华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