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冉斌,罗俸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罗俸玉,冉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3010号原告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8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8202-0。法定代理人杨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靖,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俸玉,女,1975年4月3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冉斌,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原告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俸玉、冉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5元(原告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3155元),减半收取1577.5元,由原告重庆升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