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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尹琳升、尹世宁等与姚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尹琳升。原告尹世宁。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韦贤斌,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韦义天,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琳升、尹世宁与姚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尹琳升、尹世宁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琳升、尹世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琳升、尹世宁负担。审判员  郑忠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梅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