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戴文平与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戴文平。委托代理人:徐慧芬,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厉彦常,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访南路217号。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平与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文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戴文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发京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人民陪审员 林召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