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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东路27号金融大厦801,组织机构代码76171751-6。法定代表人张以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蔡自力,总经理。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新门后街甲第巷3-1号。法定代表人刘伏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庆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宇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