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少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少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644号罪犯宋少杰,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了(1997)晋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少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减刑二年,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宋少杰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少杰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3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宋少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少杰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