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1年9月4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3年6月4日止;2011年8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7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扈建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2日中午,被告人赵某在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某小区35号楼东一单元602户其租房处,容留仇某华吸食毒品。2、2014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某在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某小区35号楼东一单元602户其租房处,容留仇某华吸食毒品。3、2014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在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某小区35号楼东一单元602户其租房处,容留仇某华吸食毒品。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记录;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另查明,案件审理时,被告人赵某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证据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记录;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云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