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民一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国营与刘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营,刘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继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巧云,农民。上诉人张国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2)廊安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2)廊安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