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商初字第8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与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沈敬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沈敬栋,吴勤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87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住所无锡市中山路680号。负责人韦亚明,该行行长。被告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无锡市玉祁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沈敬栋。被告沈敬栋.被告吴勤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与被告江苏昊达有限责任公司、沈敬栋、吴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82元,减半收取为344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41元(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预交),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张渊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思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