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4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秀萍与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4538号原告杨秀萍,女。被告于志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萍诉被告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