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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4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秀萍与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4538号原告杨秀萍,女。被告于志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萍诉被告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