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廷邱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廷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33号罪犯黄廷邱,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东法刑初字第3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廷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廷邱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终字第6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49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廷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53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廷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1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廷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廷邱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廷邱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122.2分。获2013年度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廷邱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廷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廷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七天(刑期至2015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