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蒋新东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新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55号罪犯蒋新东,男,43岁(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1996年9月20日作出(1996)一中刑初字第14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新东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蒋新东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5日作出(1996)高刑终字第570号刑事判决,改判蒋新东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2日以(1999)高刑减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1年3月12日以(2001)高刑减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以(2002)二中刑减字第14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5年3月25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5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08年4月3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7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2月4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2月28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对罪犯蒋新东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蒋新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蒋新东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蒋新东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新东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蒋新东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蒋新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新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1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