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成刚与被告张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成刚,张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潘成刚。被告张铭。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成刚与被告张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成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成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潘成刚自愿承担。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