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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台州市钟氏电机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东邦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钟氏电机有限公司,瑞安市东邦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41号原告台州市钟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筻头村。法定代表人钟西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翰丹,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瑞安市东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林北村。法定代表人池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钟氏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东邦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隆山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33×××22)内的存款88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钟氏电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隆山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33×××22)内的存款880000元。冻结时间从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