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支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396号原告支某某,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某甲,女,27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某乙,男,5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