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支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396号原告支某某,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某甲,女,27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某乙,男,5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