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董敬现与焦华东、焦华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董敬现,农民。被执行人:焦华东,农民。被执行人:焦华胜,农民。申请执行人董敬现与被执行人焦华东、焦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焦华胜的银行存款并及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董敬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曹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曹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戚鲁平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战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