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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骆义军、方水红与方水红、张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义军,方水红,张利英,孙丁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654号原告:骆义军。委托代理人:方君紫,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水红。被告:张利英。被告:孙丁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义军诉被告方水红、张利英、孙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义军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义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义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92元,减半收取5296元,由原告骆义军承担。审 判 员 陈健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