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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郑桂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桂英,赵谨,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桂英,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谨,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号大成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程洪亮,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郑桂英因与被申请人赵谨、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桂英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两审判决认定座落于朝阳区南营房胡同23号的六间房屋为许伊购买的房子,事实错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只提供了复印件,没有原件可以佐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审法院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是错误的。第二、因两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了适用法律的错误。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赵谨提交意见称:我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持有合法手续,对于郑桂英申请再审的理由我不认可。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涉案房屋承租人系赵谨,出租人系大成公司,且赵谨与大成公司均表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真实有效。郑桂英主张其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郑桂英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郑桂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郑桂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桂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鑫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