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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启章与被执行人叶逢林、鲁元芳、繁昌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章,叶逢林,鲁元芳,繁昌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517-1号申请执行人吴启章,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叶逢林,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鲁元芳,女,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繁昌县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叶逢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叶逢林所有的皖B3CX**号、BYKXXX号、BYKXXX号、BYKXXX号四部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变卖,为案外人安志泉所购得,经查,上述四部小型普通客车中,BYKXXX号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贵遗失,四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全部遗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皖B3CX**号、BYKXXX号、BYKXXX号、BYKXXX号四部小型普通客车变更为买受人安志泉所有。二、买受人安志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补办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机动车辆行驶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