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界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乳名“快清”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康,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辩护人郭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持C4证,驾驶已经报废的皖K××××ד飞彩”牌三轮车,沿S204线自南向北行驶至界首市靳寨乡17km+15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申某驾驶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发生侧面刮擦,至电动车乘车人梁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界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梁某无责任。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梁某近亲属234000元,梁某近亲属对被告人卢某某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卢某某的刑事责认。另查明,经界首市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卢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提取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警记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申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界首市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明知已经报废的机动车,本应从重处罚。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履行,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刘华人民陪审员张永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