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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申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1-01-14

案件名称

马检仔、伟创力电源(赣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检仔;伟创力电源(赣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申字第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检仔,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伟创力电源(赣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出口加工区A1栋。法定代表人:MannyMarimughu。再审申请人马检仔因与被申请人伟创力电源(赣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民三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检仔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发生纠纷是保安所引起的,两次协议签字系刑讯逼供的所致。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伟创力电源(赣州)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马检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为:2012年3月10日,拉长未安排马检仔加班,因加班事宜双方引发争吵,后拉长叫来两名保安带离马检仔,马检仔便用锐器刺伤两名保安。当日,马检仔与两名保安经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潭东派出所调解,双方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由马检仔向两名保安支付医药费1800元,二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制作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马检仔称调解协议系刑讯逼供所致,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二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由于马检仔严重违反了伟创力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伟创力公司根据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对马检仔作出解雇通知,向全体员工通告,并出具《员工离职单》以书面通知马检仔,马检仔已签名确认。伟创力公司解除与马检仔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马检仔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检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建文审 判 员  黄伟武代理审判员  黄声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