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中财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波、刘席英、赵仕林、盛格、长沙波英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财拍卖有限公司,刘志波,刘席英,赵仕林,盛格,长沙波英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湖南中财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26号中财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被告刘志波,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席英,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仕林,女,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盛格,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波英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干杉乡干杉村。法定代表人刘志波,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中财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波、刘席英、赵仕林、盛格、长沙波英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财拍卖有限公司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志波、刘席英、赵仕林、盛格、长沙波英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湖南中财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湖南中财拍卖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刘志波、刘席英、赵仕林、盛格、长沙波英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