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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玉华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64号罪犯陈玉华,男,60岁(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7月22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10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产。陈玉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7日作出(1999)高刑终字第6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以(2001)高刑减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原判没收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0日以(2003)二中刑减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4年6月11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8年7月30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23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2月16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27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9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3年7月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对罪犯陈玉华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陈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陈玉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陈玉华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陈玉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1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原判没收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