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刑二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黎秀英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黎秀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刑二复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秀英(越南语名LêTúAnh),男,1983年6月8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大学文化,无业,住越南河内市阮寨路495-49号(自报,护照号码N1385824)。因本案于2013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翻译人员郭如萍,杭州越成翻译社越南语译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秀英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发根、夏凤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浙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黎秀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令被告人黎秀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发根、夏凤芝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判处被告人黎秀英死缓刑的判决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黎秀英(已婚)在英国结识中国籍未婚女青年郑某(殁年24岁),后两人同居。2013年2月初,黎秀英、郑某各自回国后继续保持联系。同年3月1日,黎秀英从越南飞赴中国与郑某相见。同月10日12时许,黎秀英与郑某入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其间,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当日19时许,黎秀英在客房内用浴巾等物勒郑某颈部,当场致被害人郑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而后,黎秀英对郑某实施抢救,又向酒店工作人员求助。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郑某已死亡遂报警。黎秀英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黎秀英所持的手机内提取的黎秀英与被害人郑某的聊天记录、黎秀英告诉其妻子杀害郑某和对郑实施急救的文字信息记录,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沾有黎秀英、郑某混合基因物质的布条、沾有郑某基因物质的浴巾,从床单上提取的郑某的血迹,见证黎秀英向酒店和“120”急救中心救助经过的江丽萍、吴焓、金海峰、黄再武等人的证言及反映黎秀英与郑某关系的白植航、詹莎、陈泰洋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意见、DNA鉴定意见、电子物质检验报告、人身检查报告,酒店监控录像,酒店入住登记表、调查证据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翻译文书等证据证实。黎秀英亦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秀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等具体情况,对黎秀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刑初字第6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黎秀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德金审 判 员 李一青代理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琪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