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范陵生与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宁海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陵生,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宁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83-1号申请执行人范陵生,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段联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海水,男,1956年6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范陵生与被执行人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宁海水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陵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