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民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仲友飞与陈荣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友飞,陈荣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民初字第01672号原告仲友飞。委托代理人王学剑、严海霞,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良。委托代理人孙金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友飞与被告陈荣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任荣兴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人民陪审员 纪开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