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白燕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燕,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白燕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8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燕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法院事实调查不清,证据认定错误,严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偷盗中移侵权事实之行为确实存在及该行为违法;第二、两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两审法院案件承办人没有搞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第三、两审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明显袒护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严重不公正,本案应获司法救济和实质性审理和实体判决。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白燕认为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为其136手机号码更换SIM卡后,其手机出现被非法截获短信、监听电话、擅自增加业务、经常断网、信号不通、手机号码被复制等系列问题,要求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燕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述手机出现的问题系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为其手机更换SIM卡所致,并驳回白燕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白燕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白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鑫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