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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汤先杰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印林。被执行人汤先杰,上海市静安区福满园水果店业主。经营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XXX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蓝东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元整。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静非执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坚烈审判员  张 琭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琛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