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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与西安博能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西安博能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53号原告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东侧300米,组织机构代码49070727-8。法定代表人刘小刚,副所长。委托代理人章兆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博能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电子三路西京国际电气中心A806,组织机构代码72997910-2。法定代表人金基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与被告西安博能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以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负担。审判员  谢文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