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诉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顾燕铭与被申请人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燕铭,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诉保字第9号申请人顾燕铭,女,汉族,1957年2月13日生。被申请人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法定代表人吕万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顾燕铭与被申请人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项下的存款50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顾燕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南京双运物流有限公司项下的存款505万元及等额财产。二、查封李敏位于南京市XX区XX幢X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玄改字第××号)。三、查封李娟、汤海平位于南京市XX区XX号X幢X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宁房权证栖转字第××号、栖转字第××号)。四、查封马小力位于南京市XX区陶XX号X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建改字第××号)。五、查封李娟、李苏文位于南京市XX区XX号XX幢XX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江宁房权证东山字第JN0XXX**号)。申请人顾燕铭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于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