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21岁。被执行人杨某,女,24岁。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滨正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某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正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周艳琴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