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廖学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廖学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05号罪犯廖学成,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30日作出(1997)昆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学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0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云高刑执字第23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学成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2年4月1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昆中刑执字第3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2013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廖学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廖学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学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减去其剩余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学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