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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叶某某与被上诉人岳某某离婚诉讼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女,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传发,信阳市浉河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宏彬,信阳市浉河区双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岳某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传发,被上诉人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宏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4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叶某某。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