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沈某,女,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确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沈某预交),由沈某负担。审判员 卞满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