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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沈某,女,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确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沈某预交),由沈某负担。审判员  卞满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