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郭荣富与张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富,张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郭荣富。被告张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富与被告张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