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监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董晓舟等要求确认行政行政违反案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0006号董晓舟、董大明:你们因要求确认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以第三人天津市河东区公建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河东区配套办)不具有发放《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主体资格、两审判决认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经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东区建委)审核批准并委托河东配套办颁发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你们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第三人河东区配套办为第三人天津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颁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违法。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及《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在市配套办负责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区域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余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河东区建委具有核发被诉《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从两审审理过程中河东区建委及河东区配套办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表明,河东区配套办系河东区建委的下属单位,虽然被诉《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加盖的是河东区配套办的公章,但该证是经过河东区建委的审核批准后颁发的,对此存在的问题,两审已经认定为瑕疵,一审法院已责令河东区建委整改。所以,你们据此要求确认《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违法的请求难以支持。关于你们在申请再审期间提出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上未查找到被诉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认定该项目违法的主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