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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保字第00005号-2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根、周萍与余中建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005-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根,周萍,余中建,合肥中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保字第00005号-2申请人:张根,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周萍,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县。被申请人:余中建,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申请人:合肥中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慧媛,执行董事。申请人张根、周萍以被申请人余中建、合肥中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股东权益,并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保证以后的诉讼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帐��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方王敏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388号东华家园*幢1402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2****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根、周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方王敏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388号东华家园*幢1402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太敏审判员  韩 耘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