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张虎生与张小培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虎生,张小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26号申请人:张虎生,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小培,女,汉族。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张虎生与被申请人张小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虎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虎生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虎生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受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申请人张虎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