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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干部,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干部,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续某某,男,汉族,干部,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与张某某、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张某某、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闫某某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续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续某某一次性向闫某某垫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3000元,视为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二、执行费950元由续某某承担。三、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现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锦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