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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明君与徐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君,徐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赵明君。被申请人徐鹤。申请人赵明君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鹤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鹤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