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21号原告张甲,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乙,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龚燚,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建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华强,被告张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龚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甲诉称,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乙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认识并恋爱并于2005年6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2006年1月13日婚生一女名张某月。2007年4月24日双方协议离婚。2011年10月31日双方自愿登记复婚,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2015年1月双方感情渐生不睦,原、被告分居生活。现原告张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乙离婚。审理中,被告坚持夫妻感情尚好并愿意努力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主要是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等因素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今后原、被告双方本着共同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努力建设好已经建立起的美好家庭,夫妻感情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甲要求与被告张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张甲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凤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