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何为周聚众斗殴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为周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32号罪��何为周。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儋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为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何为周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罪犯何为周于2012年12月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何为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为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何为周自2013年2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1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为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为周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