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管终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陈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原告主张继承的遗产(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某小区房屋的部分产权)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某甲、李某乙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合肥市某小区房产属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辖区,不属于蜀山区辖区。其次,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所以,依法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来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遗产为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某小区的房产,该房产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