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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新与成都中盛金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成都中盛金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张新,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骏,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盛金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孟凡。本院受理原告张新与被告成都中盛金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以“双方对该笔欠款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0元,由原告张新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