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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永满与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谷庆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满,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谷庆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赵永满。被告: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谷庆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满诉被告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谷庆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永满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永满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