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金荣与闫曰山、赵玉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荣,闫曰山,赵玉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高金荣,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克平,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曰山,男,农民。被告赵玉国,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荣与被告闫曰山、赵玉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高金荣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玉国之妻孙金花的银行存款49000元整,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金荣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玉国之妻孙金华的银行存款49000元整,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宏昌审 判 员 王 众人民陪审员 吴菲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