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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名称

刘老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老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老东,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罗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老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七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老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刘老东将其驾驶的云D×××××号轻型厢式货车停放于罗平县老厂乡发新村委会大补母朵村中一上坡左转弯道路上,在停放过程中轻型厢式货车发生后退,将钱某、唐某1、唐某2、曹某、韩桃香撞倒,并将钱某、唐某1、唐某2压于车下,造成钱某当场死亡及唐某1、唐某2、草桂花、韩桃香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老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死者家属与被告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老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停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老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老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伟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