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与阮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阮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张春明,该行行长。 被告:阮炜,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诉被告阮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货币资金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阮炜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文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