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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诉金伟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山枫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金伟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10号原告上海金山枫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憬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烨,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军,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伟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诉金伟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09号〕,上海金山枫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起(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10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10号案件应与本院受理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09号案件一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诉金伟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上海金山枫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金伟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二、注销上海金山枫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金伟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10号]。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