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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田小芳与杨喜兰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芳,杨喜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田 小 芳 与 杨 喜 兰 买 卖 合 同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19号原告田小芳,女,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被告杨喜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芳与被告杨喜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小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小芳承担。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秀 来自